一般业务条款
一般业务条款
BVB 网络商店一般业务条款
1 适用范围
1.1 BVB Merchandising GmbH, Rheinlanddamm 207-209, 44137 Dortmund(以下简称“提供商”)与客户(以下简称“客户”)之间关于在使用 BVB 网络商店以及购买商品和优惠券方面的业务关系,仅受以下一般业务条款(以下简称“GTC”)的约束。除非提供商以书面形式明确同意,否则不承认客户不同条款的有效性。
1.2 只要订购商品和服务的目的不能主要归因于其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客户即为消费者。相反,企业主是指在签订合同时从事商业或独立职业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具有法律资格的合伙企业。
1.3 提供商的联系方式如下:
BVB Merchandising GmbH
Rheinlanddamm 207-209
44137 Dortmund
电话号码:+49 231 9020-0
电子邮件地址:[email protected]
代表人(总经理):Kerstin Zerbe、Carsten Cramer Kerstin Zerbe、Carsten Cramer,办公地址见上
2 合同签订
2.1 只有达到法定年龄的人士才可下单。提供商保留在有疑问时要求提供年龄证明的权利(尤其是在订购葡萄酒和烈酒时)。
2.2 BVB 网络商店对商品和优惠券的介绍和宣传,并不构成提供商签订这些商品购买合同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2.3 客户可以从提供商的产品系列中选择商品,并点击“加入购物车”按钮,将其放入所谓的购物车中。在点击“立即付款”按钮之前,客户选择的所有商品(包括商品总价)将显示在订单概览中。在提交订单之前,客户可以随时修改订单概览中显示的数据,尤其是(但不仅限于)纠正输入错误。点击“立即付款”按钮,即表示客户接受一般业务条款并提交购买购物车中商品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
2.4 提供商随后会通过电子邮件向客户自动发送订单确认函,其中再次列出客户的订单,客户可使用“打印”功能将其打印出来。自动发送的订单确认函证明提供商已收到客户的订单,但并不代表接受要约。
2.5 提供商可在 10 个工作日内接受客户提出的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如果客户在此期限内收到提供商的接受声明,或者如果商品在客户接受提供的要约后交付,则合同成立。
2.6 合同以德语订立。
2.7 最迟在商品交付时,客户将收到合同文本(合同确认函)。
2.8 提供商保留对商品进行设计、颜色和技术变更以及/或印刷错误的权利。如果商品长期无法提供,提供商应放弃签发收货声明。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成立。
3 优惠券
3.1 客户可以在 BVB 网络商店购买优惠券。为了兑换优惠券,需要就服务(商品)的实际内容签订另一份合同。
3.2 使用优惠券购买服务的合同伙伴不一定是提供商,也有可能是第三方。
3.3 购买优惠券的条件:
3.3.1 购买的优惠券在 BVB 网络商店和/或(数字)广告宣传中可能会有不同的名称。特别是,购买的优惠券可能被称为价值优惠券、礼品优惠券或 BVB 优惠券。
3.3.2 购买的优惠券可在优惠券购买日历年结束后的第三个日历年年底之前使用。
3.3.3 购买的优惠券只能在 BVB 网络商店 https://shop.bvb.de/ 和/或 BVB 官方固定粉丝商店兑换授权使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在 Borussia Dortmund GmbH & Co. KGaA 或者依据《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的关联公司的其他网站上不可兑换优惠券。
3.3.4 如果购买的优惠券价值不足以支付客户的订单,差额部分可以使用提供商授权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每个订单只能使用一张购买的优惠券。
3.3.5 购买的优惠券不可以再次入账。购买的优惠券的结存额不计利息、不能作为现金支付充值、不作未支付应收账款的有价转让。但可以根据客户的要求,向提供商查询剩余价值和优惠券期限。
购买一张商业优惠券的货款不能通过兑换另一张商业优惠券来支付,只能通过订单概述中指定的其他支付方式支付。
3.3.6 如果购买商业优惠券的收件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拼写错误,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样,如果购买的商业优惠券丢失、被盗、误用或延迟传输和交付(例如由于技术故障),提供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3.7 如果在购买或兑换购买的商业优惠券时出现欺诈、企图欺骗或涉嫌其他非法活动,提供商有权关闭相应的客户帐户和/或要求客户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无权要求激活或支付受影响的购买商业优惠券。
3.4 促销优惠券的条件:
3.4.1 在 BVB 网络商店 https://shop.bvb.de/ 和/或(数字)广告宣传中,促销优惠券可能会有不同的名称。特别是,促销优惠券可以称为折扣券、内部优惠券或赠券。
3.4.2 促销优惠券是指未购买但提供给客户的优惠券,例如作为广告促销活动的一部分。
3.4.3 促销优惠券在指定日期之前有效,并且只能在订单流程中兑换一次。个别商品可能被排除在折扣活动之外。
3.4.4 促销优惠券只能在 BVB 官方网络商店 https://shop.bvb.de/ 兑换可用优惠券购买的商品。但不能在 Borussia Dortmund GmbH & Co. KGaA 或者依据《股份公司法》第 15 条的关联公司的其他网站或者 BVB 官方固定粉丝商店中兑换。
3.4.5 如要兑换促销优惠券,购物车中的商品价值必须至少等于优惠券的价值(未扣除适用于该订单的税费和运费)。提供商不会退还任何优惠券余额。促销优惠券的结存额不计利息,也不以现金支付。多张促销优惠券不可相互合并使用。
3.4.6 如果促销优惠券的结存额不足以支付订单,可使用提供商提供的付款方式结算差额。
3.4.7 如果在订货过程中使用促销优惠券,而使用促销优惠券支付的部分或全部货款随后被客户作为取消或退货的一部分退回,促销优惠券将不予退还。
3.4.8 促销优惠券不允许再次入账。
促销优惠券不能以现金支付、充值、作价转让、抵消未支付应收账款或转入其他客户帐户。
3.4.9 如果在兑换优惠券时出现欺诈、企图欺骗或涉嫌其他非法活动,提供商有权关闭相关客户帐户和/或要求客户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无权要求激活或支付受影响的促销优惠券。
4 消费者的取消权
如果客户在 BVB 网络商店购买了以下商品或优惠券
(i) 一次交付,或
(ii) 分批交付,
则适用本条款末尾的取消政策 。
5 收货后 30 天内的无理由退货权
5.1 在不影响任何法定取消权的情况下,提供商给予客户自收到商品起 30 天内的无理由退货权。根据该退货权,客户也可在 14 天取消期限到期后撤销合同,在收到商品后 30 天内(期限自收到商品次日起算)将商品退还给提供商。及时退货即可满足该期限要求。如果客户使用提供商的退货标签,则提供商承担退货费用。一旦客户在网站 https://return-order.bvb.de/ruecksendung 上完成电子流程,即可提供该退货标签。如果未使用该退货标签,则由客户承担退货费用和运输风险。商品必须退回给:BVB Merchandising GmbH, c/o Rhenus AG & Co. KG, Juchostraße 42, 44143 Dortmund。
5.2 无理由退货权适用于客户从提供商处购买的所有商品。但是,该权利仅适用于完整、完好无损的商品,且商品应使用原销售包装退回并附有说明,如果有的话,还应贴上完好无损的封条。
5.3 无理由退货权不适用于以下远程销售合同:
非预制商品的供货合同,其生产由消费者自行选择或决定,或明显是按照客户的个人需求量身定制的;
供应密封商品的合同,这些商品一旦拆封,由于卫生原因就不适合退货(如内衣);
密封包装的电子产品供应合同,如果封条在交货后被撕掉;
购买优惠券的合同。
5.4 如果客户根据本无理由退货权退货,提供商将退还已付货款和原购买的运费。除非提供商与客户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提供商将使用与原始交易相同的支付方式进行退款。
5.5 在法定取消权期限届满之前,仅适用法定条件和本一般业务条款第 4 节和附件 1 的规定。 提供商自愿给予的退货权不影响法定权利和索赔。法定保修要求和取消权尤其不受影响。
6 交货、商品可用性
6.1 定期通过邮寄供货。提供商通过电子邮件将价值优惠券发送至客户提供的电子邮件地址。提供商应在合同签订时告知客户交货期限和交货日期。
6.2 如果对客户合理,提供商有权分批交货。如果延迟交货超过四周,客户有权撤销合同。提供商应及时退还客户已支付的货款。
6.3 如果客户对尚未供货的商品或仍在生产的商品提出具有约束力的要约,则不存在条款第 6.2 节中规定的取消权。 在这种情况下,提供商应向客户提供预计的交货日期。
7 所有权保留
在全额付款之前,所交付商品的所有权归提供商所有。
8 价格、付款条件、运费及其他费用
8.1 提供商网站和本一般业务条款中列出的所有价格均包含有效的法定增值税。我们保留变更的权利。在客户提交订单之前,包括增值税和任何运费在内的价格也将显示在订单概览中。
8.2 合同签订后,应立即支付货款。
8.3 客户可以选择订单概览中显示的支付方式进行付款。
8.4 如果订单价值超过 50 欧元,德国境内免费送货。对于价值低于 50 欧元的国内订单,提供商收取 5 欧元的统一运费。对于来自其他欧盟国家(奥地利、卢森堡)的订单,提供商收取 9.95 欧元的统一运费,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瑞士、列支敦士登)的订单,提供商收取 12.95 欧元的统一运费。除非客户行使撤销权,否则运费由客户承担。
8.5 关于进口和关税的提示:寄往瑞士和列支敦士登的订单可能需要支付进口费用(特别是关税、税费),这些费用在商品抵达目的地国家后立即征收。清关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客户承担。
9 瑕疵担保
9.1 提供商应根据适用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第 434 条对物之瑕庇和/或权利瑕疵承担责任。
9.2 提供商交付给企业主的商品的保修期为 12 个月。这不适用于损失赔偿或无效支出赔偿。
9.3 提供商交付的商品只有在明确提供质保的情况下才有质保。
10 责任
10.1 提供商对以下损失承担责任
10.2 对生命、肢体或健康造成的损害;
10.3 因提供商、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故意或重大过失失职造成的损失;
依据《产品责任法》的损失。
10.4 否则,提供商的责任仅限于可预见的典型合同损失,只要这些损失是因违反基本合同义务造成的。基本合同义务(主要义务)是指客户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履约的义务,履行这些义务对于实现合同目的或正确执行合同至关重要。
10.5 第 10.1 节和第 10.2 节的限制也适用于直接向提供商的法人代表和代理提出索赔的情况。
10.6 客户承诺不传输任何内容侵犯第三方权利(尤其是版权、姓名权、商标权)或违反现行法律的数据。客户应明确免除提供商在此情况下承担所有第三方索赔的责任。这也适用于在此情况下所需的法律代理费用。提供商不检查所传输的数据是否侵犯第三方权利和/或违法,也不承担这方面的责任。
11 数据保护
提供商遵守数据保护声明,可随时访 调取该声明。
12 关于电池、废旧设备和包装的信息
12.1 提供商的部分产品使用电池。电池不得与生活垃圾一起废弃处理。客户有法律义务返还所有废旧电池和可充电电池(如交给公共收集点或电池销售点)。电池上标有符号(“废弃容器”标志)和其中一种化学符号:Cd(=电池含镉)、Hg(=电池含汞)、Pb(=电池含铅)。
12.2 客户有义务将废旧设备与生活垃圾分开处理(如在公共收集点)。标有删除线垃圾筒的废旧设备可免费接收。这样可以确保旧电器得到妥善利用,避免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12.3 客户有义务将没有全国性处理系统标志(例如德国 Duales System AG 公司的“绿点”标志)的提供商的包装和/或提供商的商品与生活垃圾分开废弃处理(例如在公共收集点)。
12.4 提供商也有义务根据本节规定收回电池、废旧(电子)设备和/或包装12,并确保其再利用和/或废弃处理。因此,客户可将废电池、废旧(电子)设备和/或包装送回相应的公共收集点或以下地址:BVB Merchandising GmbH, c/o Rhenus AG & Co. KG, Juchostraße 42, 44143 Dortmund。如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与提供商联系(电话:+49 231 9020-0,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13 其他
13.1 提供商与客户之间的合同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但《联合国国际商品销售合同公约》除外。
13.2 如果客户是《德国商法典》(HGB) 意义上的商人、公法意义上的法人或公法意义上的特别基金,则客户与提供商之间因合同关系产生的所有争议的管辖地为提供商的所在地。
13.3 如果本一般业务条款的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或这些条款其余部分的有效性。由尽可能接近无效或不可执行条款的条款替代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应。